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转字〔2020〕6 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西北工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发展趋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推进以绩效成果为导向的引智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双一流”建设,根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二条 国际合作处作为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争取外部资源,整合校内资源,统筹规划学校整体外国 文教专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建设发展目标,规划和 制定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简称“引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是财政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我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属国拨专项经费, 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工薪、讲课费、讲座费、专家补贴和用车费用。
第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一)在我校工作不少于 5 天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可申请报销国际旅费; (二)国际旅费资助上限:亚洲国家或地区 8000 元/人,其他 国家 15000 元/人; (三)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权威奖项获得者,院士,学会学士,国际组织及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主编,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国际知名企业家,获得我国政府表彰的外国专家,国外大学校领导,参加国际会议并做大会主旨或特邀报告的外国专家,学校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讲座教授,主要世界大学排名指标体系(QS、TIMES、ARWU、US News)中综合排名列全球前 200 名或相关学科排名全球前100名的副教授及以上的固定教职人员,参与学校主办的大型外事活动等高端 外国专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可突破工作天数限制报销国际 旅费。
第七条 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权威奖项获得者, 院士,学会学士,国际组织及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主编,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国际知名企业家,获得我国 政府表彰的外国专家,国外大学校领导,学校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确因年龄、身体原因或工作需要的外国专家,若申请乘坐商务舱,经单位领导审核,国际合作处审批,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购买。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所发生的费用。资助上限 原则上为4000元,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外国专家,若申请乘坐境内段飞机商务舱,经单位领导审核,国际合作处审批,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购买。
第九条 工薪指我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讲座费和专家补贴。
第十条 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我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所支付的报酬。讲课费标准原则上为:教授及以上 1000 元/课时,副教授及其他 800元/课时,以上均为税前标准。对于领取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发放讲座费和专家补贴。
第十一条 讲座费是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我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讲座所支付的报酬。讲座费资助标准:院士/学会学士 3000 元/次,教授 2000-2500 元/次,副教授 1500-2000 元/次, 讲师及其他 1000 元/次,以上均为税前标准。对于领取讲座费的外国专家,不再发放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十二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按外国专家在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 (一)资助标准:教授及以上 1000 元/天,副教授 800 元/天, 讲师及其他 600 元/天,以上均为税前标准; (二)专家补贴资助上限原则上为 30天,超出部分经费自筹; (三)对于领取专家补贴的外国专家,不再发放讲课费和讲座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校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一)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外国专家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资助上限原则上为 700 元/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外国专家,若申请适当突破资助上限,经单位领导审核,国际合作处审批,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安排; (二)住宿费资助上限原则上为30天,超出部分经费自筹; (三)长期租房的外国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讲座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须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根据学校规定,在提供《外国专家讲课/讲 座费收据》或《外国专家补助收据》的基础上,由校内人员代领外国专家劳务费,并附垫付声明、外国专家证照复印件、讲课/讲座通知或现场照、新闻稿等方可报销。特殊国别专家若有特殊需 求的,可不附讲课/讲座通知或现场照、新闻稿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用车费用是指接送外国专家产生的费用,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资助标准:友谊校区往返机场 350 元/次、往返高铁站 200 元/次;长安校区往返机场 600 元/次、往返高铁站 550 元/ 次;确因工作需要往返两校区的外国专家,用车费用资助上限原 则上为 500 元/往返。 第十六条 校内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校内聘请单位或个人其他项目经费支付,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校内聘请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校内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校内聘请单位或个人其他项目经费支付,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校内聘请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 费用,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优秀引智成果规模和质量是引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指标体系以通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西北工业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资助标准》 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予以实施,其他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文件停止使用,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